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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已經正式上路
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已在民國100年11月8日三讀通過,歷經1年的宣傳和輔導後在101年11月23日開始正式上路。
國內第一批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的場所
環保署為利於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推動與執行,依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6條規定,綜合考量公私場所之公眾聚集量、進出量、室內空氣污染物危害風險程度及場所之特殊需求,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,作為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管理對象;同時配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、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之規定,訂定附表一所列場所公告類別之室內空氣污染物項目、管制室內空間範圍。
第一批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的場所已在103年7月3日公告,主要篩選對象場所以公立(國立)大型場所、民眾聚集量及進出量大的場所、敏感族群活動場所、在政府機關部分以民眾洽公聚集量大者優先管制對象,其中場所類型包括醫院、賣場、百貨公司、老人、學生、及幼兒、政府機關等民生相關場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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